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登陆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目录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三、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的规定,3.5.3—327 发票真伪鉴定【业务概述】税务机关为用票单位和个人、行政执法部门鉴别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真伪。【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待鉴别发票(行政执法部门鉴别发票的,同时应提供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2.用票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且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3.经办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提供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因此,自2017年1月1日起,如您取得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如您取得定额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仍可登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网站(www.12366.ha.cn),在“办税服务”-“涉税查询”-“发票流向及开具信息查询”栏目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收款方纳税人识别号进行查询。如您想进一步确定发票真伪,可持发票等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确认。